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廬產業園管委會,縣直各單位:
《臨泉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泉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縣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增強我縣經濟社會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安徽省質量發展綱要(2013-2020年)》《阜陽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泉縣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是臨泉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授予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組織。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以“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以企業自愿申請為基礎,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我縣經濟增長方式的優化和經濟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范圍為臨泉縣域內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和提供服務的組織。
第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審一次,每次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可以少評或空缺。
縣政府質量獎有效期4年。獲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請,不占用新評選名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在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設立“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人員、企業管理專家、行業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報縣政府確定。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
(二)審定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評審提出縣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八條 評審辦負責評審日常事務,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組織編制縣政府質量獎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四)負責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的申請、資格審查等工作;
(五)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名單。
第九條 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縣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薦申報組織、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縣內同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重視組織質量文化建設。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縣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能源、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質量、設備、安全、環保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3年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產品、工程或服務有質量問題;
(五)近3年內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且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不良記錄。
第四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二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現行標準。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1000分。
第十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依據為安徽省地方標準DB34/T1712《政府質量獎評審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主要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由專家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實施指南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發布公告。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前,評審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縣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自評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臨泉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組織的申報材料經所屬鄉(鎮、街道)政府、園區管委會或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評審辦受理。評審辦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材料評審。通過資格審核的組織,由專家評審組對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的得分情況和評獎名額,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并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及得分。現場評審得分為組織最終得分。
第二十條 候選提名。評審辦根據現場評審得分,按得分綜合排序,提出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 公示。評審辦在縣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審議。經公示無異議的擬獲獎組織名單,由評審辦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審定批準。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獲獎組織名單,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縣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證書,并給予新獲評組織每家2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組織宣傳等。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和評審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評審年度縣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每年需進行自我評價,向評審辦書面報告上年度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情況。評審辦對獲獎組織進行跟蹤檢查,確保獲獎組織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其宣傳活動中宣傳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九條 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評審辦報請縣政府撤銷其縣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在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組織獲獎后4年內在質量誠信和社會信用體系等方面出現嚴重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評審辦報請縣政府撤銷其所獲獎項,并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一條 承擔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開展工作,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組織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評審辦會同縣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評審工作,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機構或個人,依照規定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評審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臨泉縣縣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臨政秘〔2011〕10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臨廬產業園管委會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